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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省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
供稿:地方金融监管二处发布时间:2022-01-24关于对外省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
近期,经组织排查,我局发现仍有个别外省(区、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存在未经我省批准,涉嫌在我省违规开展业务的情况,我局已发函提示相关省(区、市)。为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再次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第五次会议精神,金交所要恪守不得直接或间接跨省级行政区域展业,不得向个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产品的底线要求。
二、我省至今未批准任何省外(区、市)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发展会员机构、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在我省从事相关业务。任何外省(区、市)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未经批准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均属于违规经营行为。
三、省内企业应选择依法合规方式进行融资,主动规避与外省(区、市)金交所开展跨区域展业合作,不通过其交易平台登记备案、挂牌交易非标债务工具,不借道金交所向个人投资者推荐销售类私募债产品,或借助金交所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省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
五、广大投资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认真核实交易机构相关信息,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我局将严格落实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政策要求,强化协同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特此通告。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