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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站域名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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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共河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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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5年04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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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供稿:地方金融监管三处发布时间:2020-06-05

送达公告

河北宝银担保有限公司、河北诚泰担保有限公司、河北金旭泰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

本局按法定程序,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附件: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金监责改通字〔2020〕第1号)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金监责改通字〔2020〕第2号)

   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金监责改通字〔2020〕第3号)

   4.《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金监责改通字〔2020〕第4号)

联系人:陈建伟 张文忠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

电  话:0311-87903850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附件1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冀金监责改通字[2020]第1号

河北宝银担保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2018年度审计报告,未提交风险排查报告、自查报告等相关文件和资料,未在我省融资担保统计报表系统中上报月度、季度等经营状况。2019年12月上旬,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走访发现,你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石家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穷尽一切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你公司违反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三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第三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的规定。

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以上问题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执法人员:陈建伟 证号:S070014659
         张文忠 证号:S070014656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附件2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冀金监责改通字[2020]第2号

河北诚泰担保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2018年度审计报告,未提交风险排查报告、自查报告等相关文件和资料,未在我省融资担保统计报表系统中上报月度、季度等经营状况。2019年12月上旬,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走访发现,你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石家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穷尽一切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你公司违反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三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第三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的规定。

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以上问题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执法人员:陈建伟 证号:S070014659
         张文忠 证号:S070014656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附件3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冀金监责改通字[2020]第3号

河北金旭泰担保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2019年5月以来,你公司未在我省融资担保统计报表系统中上报月度、季度、年报等经营状况,未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你公司违反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三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第三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的规定。

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以上问题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执法人员:陈建伟 证号:S070014659
         张文忠 证号:S070014656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附件4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冀金监责改通字[2020]第4号

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

经审查,在2019年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中,你公司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自2019年3月末以来,你公司未参加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的季度资本金检查、信息系统报送等工作,也未按要求向监管部门说明原因和报送相关材料;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派专人于2019年8月中下旬多次赴你公司实地勘察,发现你公司已经无办公人员,无经营迹象,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穷尽一切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你公司。你公司违反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三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第三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的规定。

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以上问题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执法人员:陈建伟 证号:S070014659
         张文忠 证号:S070014656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